目前,监管日益趋严,从以往的案例及实际情况结合来看,监管部门对于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今天我们就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相关规定给大家做简单介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综上,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工作,不仅要关注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还应重视投资者的门槛,同时要对是否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慎核查。这里尤其要注意对于投资者的穿透核查,禁止出现多个投资者“凑份子”买私募的情况,对投资者资格的认定一定要追溯到最终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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