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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没有准入门槛?法官解读“合格投资者”门槛背后的法律风险

2024-10-18

  金某因有资金需求,前往甜橙公司咨询购买私募基金事宜,甜橙公司投资合伙人、基金经理钱某向其推介了橙子三号私募基金:

  钱某告知金某,合同的止损线,并保证其半年能做到盈利10个点。同时,为符合橙子三号私募基金的风险评级,甜橙公司某工作人员告知金某如何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称“分数的话尽量做得高一些,从A开始,A是分值最高的。”

  后金某与甜橙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100万元橙子三号私募基金。该《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为甜橙公司,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本金不受损失作出承诺,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本基金预警线元。

  半年后,橙子三号私募基金跌破预警线,金某申请临开赎回,收到赎回款55万余元。后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甜橙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甜橙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金某明确告知其非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且在推介过程中存在违规承诺收益、承诺的预警线及止损线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行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而金某系财富管理专业的研究生,明知自身为非合格投资者,为追求私募基金的高收益,未全面如实填写调查问卷,贸然签订《基金合同》并支付投资款,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对金某的投资损失按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特性,为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入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进行了规范。当前,诸如个别金融机构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鉴别、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的私募现象屡禁不止,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害。因此,适当、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能够发挥防火墙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提示与风险阻遏的机能,有利于私募基金健康运行。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而言,在订立基金合同的过程中要承担投资者合格与否的义务,通过审查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要求投资者签订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形式审查,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募集资金;对于投资者而言,合格投资者制度要求其在订立基金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通过隐瞒或虚构金融资产证明、投资经验、知识储备、从业经历等信息变相获得合格投资者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原标题:《私募基金有没有准入门槛?法官解读“合格投资者”门槛背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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