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推动公司完善治
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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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第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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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
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非交易路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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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第十四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第十六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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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
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
第十八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创业
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
第二十条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
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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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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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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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
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规范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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